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师法》明确规定,凡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没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为教师。教师资格法定凭证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 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取得教师资格可在本级及以下等级学校和机构任教;中职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只能在中专、技校、职高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职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市教委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各区、县教委(教育局)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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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在校生(大二、大三、应届毕业生)凭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申报语文学科需达到二级甲等或以上,申报其他学科需二级乙等或以上,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