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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会计机构

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会计机构

唯学网 • 教育培训

2013-7-5 11:02

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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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学网小编应广大考生的要求,特此整理发布了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关于会计机构的章节讲义,报考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可详细记下笔记或者直接打印讲义,以便日后复习备考使用。文章中重点罗列出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章节讲义的重点考点,请考生根据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使教材与讲义相结合,具体内容如下:

《会计法》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做出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1.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

考虑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最基本的)

2.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判断)

会计岗位设置原则: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判断)

会计岗位:稽核、档案管理。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概念

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它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

设置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未设置会计机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负责人: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

【提示】注意区分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

2.任职资格

(1)具备一般会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会计从业资格

(2)具备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

《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①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以上内容为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关于会计机构的章节讲义,望考生认真学习,争取一次性通过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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